数字法学前沿专题讲座“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顺利开展

发布者:李芳发布时间:2024-09-28浏览次数:1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和数字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字法学前沿讲座3讲于202492519:00在文治楼515会议室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宁园博士受邀来我院开展此次讲座,主题为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本场讲座由我校法学院李昊教授主持,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胡峰律师、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张培女士、德国德古意特·博睿出版社岳建涛先生、法学院张静老师、罗帅老师、吴震宇老师、张飞虎老师等参与了本次讲座的与谈和讨论,并有二十余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主持人李昊教授代表在场师生对宁园老师受邀前来我校开展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李昊教授表示,宁园老师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财产等方面研究成果斐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十余篇。此次宁园老师讲座主题“数据财产权的客体”是当前数据财产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相信能为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数据财产提供有益的启发。

围绕本次主题,宁园老师从数据财产权客体的界定、客体的特殊性以及客体特殊性的独特规范意义三个层面对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观点分享。首先,宁园老师回应了当前学界对数据财产的定性认识问题,进一步阐述了数据赋权理论的合理性,并认为数据财产权构建具有探讨和尝试的价值。就数据财产权是否具有独立地位这一关键问题,宁园老师从客体界定与规范意义两个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分层论得出数据是符号层与内容层的结合,由此引发出形式要素和内容要素何者居于主导地位的争议。宁园老师认为,数据财产权客体是以数字化形式、聚合形态存在的,以产出有用信息为基本价值实现方式的数据财产,数据财产具有形式规定性与内容非限定性的特征。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上,形式要素占决定地位,数据财产权应是围绕形式层面的符号控制形成的权利,内容控制存在与否则不影响数据财产权的成立。宁园老师将数据财产与有体物、知识财产、其他数字化财产进行对比区分,得出数据财产相较传统客体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性。此外,宁园老师在将数据财产权与物权比较分析时对数据持有、效力安排等内容提出疑问,在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时,进一步认为以公开换保护策略相比符号控制策略,对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的限制更大。

进入与谈环节,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胡峰律师从实务视角提出了三点疑问。第一,如何对碎片化数据作出界定以满足实践中对具有重要价值个别案例的需要;第二,如何对数据的体量大小作出界定;第三,对加密数据如何运用形式要素与内容要素进行判断。

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张培女士则结合具体的工作经验,指出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两者的对比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断,并且实务中倡导“数据本身无价值”的概念,对数据价值的讨论应附着在应用场景之中。德古意特·博睿出版社的岳建涛先生主要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张飞虎老师将欧盟的数据库权与宁园老师提出的数据财产之聚合性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宁园老师的观点更具有实际价值,并提出了如何判断重要信息的疑问。吴震宇老师认为关于数据财产客体的思考应从目的出发,并回归于财产权的本质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独到认识。此外,吴老师还提出了两个疑问:第一,若符号控制作为数据财产权的控制边界,那么这一边界应当如何界定?第二,在数据出卖于他人后,原数据权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删除义务?罗帅老师就该主题的分享也提出了四点疑问。第一,数据财产必然考虑价值因素,那价值的确定是否要考虑场景因素?第二,符号控制本身是否具有价值?第三,符号控制与数据共享存在矛盾关系,数据共享的程度如何确定?第四,是否需要对数据财产进行必要的类型化?

自由提问环节,同学们分别就数据财产的界定、数据共享所引发的侵权行为等问题与宁园老师进行了讨论。最后,张静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并再次感谢宁园老师就“数据财产权客体”所作出的分享。

本场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