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科工作坊(第一期)顺利举办

发布者:李芳发布时间:2024-09-30浏览次数:17

通讯员(于雯钰)为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2024年9月23日,我院“纪检监察学科工作坊”第一期在文治楼615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围绕《监察法(修正草案)》展开深入研讨,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纪检监察学科工作坊发起人陈实教授,缪国书副教授、曾林翊晨老师、陈俊良老师,法学院付婧副教授、郭航老师,以及我院纪检监察学和党内法规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参与本次活动。活动还吸引了武汉大学的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前来旁听。活动由国家治理学院张演锋副教授主持。

活动伊始,陈实副院长对此次工作坊的主题设置进行了背景介绍,指出监察法的修改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本次针对《监察法(修正草案)》的研讨正当其时,期待通过本次讨论,推进对《监察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深入研究。

在与谈环节,付婧副教授、缪国书副教授、曾林翊晨老师、陈俊良老师、郭航老师分别发言,围绕讲座主题发表了各自观点。付婧副教授结合立法学视角,认为应当明确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分配,厘清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监察法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缪国书副教授呼吁明确法律界限,关于管护措施的规定与留置措施存在重叠,要对两者的适用进行区分;曾林翊晨老师提出,本次修改明文规定监察机关对企业的调查权限,有助于提升《监察法》的实施效果;陈俊良老师结合刑法学视角,解释了“公职人员”的内涵与外延,认为应当统一对监察对象相关的立法表达;郭航老师认为,应当明确纪委监委在引渡和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和权限,细化反腐败司法执法合作。

在互动讨论环节,纪检监察学和党内法规学专业博士生围绕修正草案参与讨论,引发现场热议。李承霖博士生围绕禁闭措施的性质、适用程序等问题展开分析;邓都博士生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监察法的修改目的,确保监察全面覆盖;王森弘博士生对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等监察措施的立法目的进行解读;罗白睿博士生认为,监察法应该明确责令候查和管护措施的适用情形,确保监察措施合理有效;叶蘅博士生认为,未来要细化关于监察调查中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相关规范,确保监察活动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此外,武汉大学硕士生朱前峄也参与讨论,认为要明确“执法部门”范围,保障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最后,副院长陈实教授作活动总结。陈实教授认为,以纪检监察学科工作坊的形式持续推进我院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工作需要找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平衡点,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角度和法治化的角度来讨论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的相关问题。同时,纪检监察学属于新兴交叉学科,大有可为,他鼓励青年教师围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

在国家治理学院师生的积极参与下,“纪检监察学科工作坊”第一期顺利结束。本次活动从不同角度对《监察法(修正草案)》的完善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现场气氛活跃,展现了中南大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蓬勃朝气。